怀远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通告(第十号)

时间:2020-02-17 15:56    来源:怀远县纪检监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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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力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切实保障企业稳健运行和员工生命健康安全,根据《蚌埠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关于有序做好全市企业复工的通告》要求,现就我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工作通告如下:


一、复工时间安排


在切实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管委会按照分期、分批、有序总要求,组织做好各类企业复工,企业要统筹调度,科学制定复工计划,灵活安排员工分批返岗,有序组织复工。各类企业复工时间安排如下:


(一)工业企业、涉农企业。


2月14日起可申请复工。


(二)建筑业企业。


2月14日起,重点民生工程(含市政重点工程、省市重点工程、国家专项债项目等)可申请复工;2月24日起,一般民生工程(包括安置房等建设工程)、其他工程(包括房地产等建设工程)可申请复工。


(三)服务业企业。


2月14日起,三星级以上(含三星)星级旅游宾馆、饭店(不允许对外接待餐饮)可申请复工;2月17日起,融资担保公司等地方金融机构,为制造业提供物流服务的企业(含一般物流、电商物流、仓储物流等),科技服务业企业可申请复工。


下列服务业企业暂缓复工:经营性客运行业,百货商场(不含超市卖场)、餐饮行业(不含送餐外供连锁性餐饮企业),批发市场(不含农产品批发市场),家政行业,非生活必需的街道商铺,房地产开发项目售楼现场、房产经纪机构门店、房产估价机构经营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娱乐场所、演出场所、影院、剧场、健身房、棋牌室等文化娱乐场所,实体书店,农家书屋、城市阅读空间、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服务场馆(中心),A级旅游景区、游客中心、旅行社等文化旅游行业以及经营单位。


二、实行企业复工集中审核制度


企业复工申请采用互联网(邮箱)渠道报送,实行不见面审批。需复工的企业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管委会提出复工申请,隶属关系不清晰的,也可向县企业复工联合审核办公室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复工申请报告、防控工作方案(含17个防控要点,见附件2)、疫情防控责任承诺书(见附件1)、应急处置方案、上岗职工健康状况台账、疫情防范物资储备清单。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管委会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在建项目复工由各项目主管部门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管委会将初审通过的企业复工申请材料报送至县企业复工联合审核办公室进行审核(各行业主管部门派驻联合审核办公室人员负责企业复工必要性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县卫生健康委派驻联合审核办公室人员负责对复工企业的防控工作方案、应急处置方案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审核通过的企业复工申请由联合审核办公室呈报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批准。(县企业复工联合审核办公室联系电话:0552-8058010,邮箱:8212658w@163.com)


三、加强企业复工前管理


(一)确保企业复工前宣传培训到位。企业要收集官方专业机构有关防疫知识、宣传片、宣传视频,通过宣传板、企业微信、电子大屏等渠道开展宣传培训,引导员工提高疫情防控意识,坚决做到不信谣不传谣。


(二)确保人员情况全面核查到位。企业复工前,要做好员工健康状况排查登记,确认员工健康后方可返岗。企业复工所需的普通员工原则上使用本县人员。企业复工所需的核心管理和关键技术人员,湖北等疫情重点地区的员工及仍在医学观察期内的员工,暂不返岗;对有湖北等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曾与确诊或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员工,实行居家或集中单间隔离医学观察14天;对从其他疫情重点地区返岗的员工居家或集中单间隔离医学观察7天以上。一旦发现员工有发热、咳嗽等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立即按应急预案处置并到就近定点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第一时间向员工居住地及企业所在地辖区政府或县经开区管委会报告。


(三)确保疫情防控设施物资到位。根据员工数量和防控需求,复工企业应购置配备不少于一周的消毒液、口罩及红外体温仪等疫情防控物资。复工企业应设置临时隔离场所,有集体宿舍的企业,可安排单人单间、相对独立房间作为临时隔离场所;不具备条件的企业,要按照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管委会统一安排,确定具体隔离观察场所。


(四)确保组织消毒和安全检查不留死角。企业复工前要提前对生产经营场所、办公场所、电梯间等公共场所和设施、设备进行整体清扫、清理,并使用消毒剂消毒,同时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要求。


四、强化复工后防控


企业复工后,复工企业要严格落实《蚌埠市复工企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要点》,做好重点领域的管控。


五、严格落实监督责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管委会成立检查组,加强对企业复工、疫情防控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巡查,重点检查企业职工体温检测、佩戴口罩和公共场所日常消毒等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县企业复工联合审核办公室根据需要安排督查组进行现场督查,对检查、巡查、督查中发现不符合复工条件,瞒报、漏报疫情的企业,立即责令企业停工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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