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乡村振兴中跨界监督难题

时间:2021-10-30 10:05    来源:怀远县纪检监察网  
【字体: 】      打印

随着全面推动乡村振兴战略不断深入,美丽乡村越来越符合人们对“诗和远方”的美好向往。然而,在一些美丽乡村大开发、大建设、大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违规搭建、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等问题。这类问题,往往涉及国土、环保、城管、检察等多部门管辖范畴,需要“跨部门”“跨领域”执纪执法,这为当前纪检监察机关快速精准发现并查处相关问题线索带来一定困扰。

在当前乡村振兴工作中“跨界监督”难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跨领域问题涉及的专业知识。目前,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对建筑、环保、国土等领域的业务工作及所涉及的专业知识不完全精通,尤其是面对涉及相关领域工作流程、法律法规、政策边界的问题线索时,很难做到精准发现问题、及时有效处置。二是跨领域问题需要的调查手段。这方面问题越往基层越明显。基层纪检监察机关使用的调查手段有限,如果缺乏同相关执法部门的统筹联动,在搜集指证相关违法行为证据以及认定造成违法后果方面的工作效果会大打折扣,往往导致后续调查难以及时推进。三是专业认定跨领域问题的职责权限。如,基层纪检监察机关调查违章建筑、环境污染、破坏或占用土地等领域失职渎职类问题线索,往往需要依据城管部门作出违章建筑认定书、国土部门出具勘测界定图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环保部门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法院作出判决书等调查结论,以此作为认定职务违法的最终依据。但如果相关部门没有及时作出调查结论或相关文书,纪检监察机关便无法量纪量法定性。

破解基层“跨界监督”难题,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履行协助职责和监督专责,推动相关党组织加强统筹联动,健全完善问题线索互移共管和协作开展联合调查的工作机制。

建立问题线索互移共管的闭环管理机制。充分运用基层职能部门在环保、建筑、公益诉讼等领域的职能优势,用好接访首问负责制,由首先发现重要问题线索的部门,召集其他可能有共同管辖权的基层执法、司法和纪检监察机关,共同分析问题性质、管辖权限,推动问题线索在有管辖权限的职能部门间相互移送,做到分类管辖、分权处置、分别追责,确保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监管责任的责任人一个不漏,确保问题定性精确、管辖精准、责任明确、处置恰当。为了避免问题线索出现“一移了之”“以移代管”现象,纪检监察机关要督促有管辖权限的相关职能部门在同步开展调查工作时,定期通报查办进度,及时反馈查办结果,形成进度互通、消息共享协作配合局面。

加强统筹协作推动联合调查,精准实现法法衔接。为防止由于对专业性问题不精通、对跨领域执法流程不熟悉、无相应领域执法认定权,进而导致出现调查进展不顺利、调查手段不专业等情况,应由纪检监察机关牵头有管辖权的职能部门组建联合调查组,通过力量统筹、分工协作、同步调查的方式,开展互补性较强的执法、司法调查工作。参与联合调查的执法、司法、纪检监察机关,根据自身以及协作部门提供的调查情况,在共同会商案情基础上,立足自身职责权限,出具调查结果相互一致、认定结论相互统一的执法(司法)文书,确保各部门针对同一事项、同一问题,在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时,能做到衔接顺畅、运用精准、罚当其责。

在加大“跨界监督”问题线索办理力度的同时,纪检监察机关还要将“三不”一体推进理念充分运用到统筹联动工作之中,与相关职能部门合力抓好督改工作,扎实做好案件查办后“整改+建制”的“后半篇文章”。一是共同裁量,统筹调配处罚尺度。联合调查结束后,由执法、司法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根据联合调查得出的结论认定和收集到的证据资料,依据各自职权,在各自裁量权限范围内拿出拟处置或处罚的方案,提供给依法需要进行处置或处罚的部门进行会商参考,确保处罚对象罚当其责、处罚档次均衡相当,防止关联案情中因处罚部门不同、沟通不到位,进而出现处罚种类不匹配、处罚档次畸轻畸重等问题。二是联合会诊,优化完善整改建议。由参与联合调查的执法、司法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立足全案情况和整体情形,全面摸排在违法主体、执法、司法以及监管等各环节存在的不足与漏洞,精准查找问题原因与症结,避免出现问题发现不了或发现不全、原因查找不精准等情况。同时,在精准剖析问题症结的基础上,参与联合调查的相关部门要根据自身职权职责,为案发单位和监管部门提供专业化建议,督促其按时保质完成整改,通过补短板、堵漏洞的方式来规范和完善相关制度。(江苏省溧阳市纪委监委课题组)

打印文章 | 加入收藏 | 分享到: